教务﹝2021﹞ 17 号
关于组织学生学习新修订的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8月28修订),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经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的《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1. 首段进行了文件更新,改为: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8月28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 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第二条第1项改为: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或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3. 第二条第4项改为: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位审核时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 第二条第5项删除:因违反校纪校规,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 第五条第2项删除:因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而未获学士学位,有重大立功表现(县级以上政府颁发);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有其他对社会具有突出贡献的事迹者。
现请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学习修订后的《细则》,让每位学生知晓。
附件: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1年1月13日修订)
教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