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教务处
教务﹝2025﹞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跨学科、跨专业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校的专业特色与办学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促进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对社会的适应力,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的通知》《关于发布“双千”计划急需紧缺“微专业”建设方向的通知》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专业”,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具有跨学科、跨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界限,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急需紧缺的产业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地培养方式,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求。
2.确立明确的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紧密结合学科研究前沿和综合优势,积极响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需求,强化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
3.微专业负责人须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及以上。教学团队年龄、职称、学缘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4.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培养目标清晰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有效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设置微专业需遵循以下流程:
1.各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需要,结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并撰写开设微专业论证报告,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各学院负责制作招生宣传材料,教务处发布招生通知,二级学院开展招生和人才培养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应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积极与校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申报微专业,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校企合作设立的微专业须严格论证并报教务处备案。鼓励跨单位、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
第七条 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关键能力构建课程体系,开设的课程2/3以上应为新开发课程,不能以简单重组已有课程的方式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原则上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最迟不晚于第五学期),教学安排1-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每个微专业开设5-7门课程,每门课程2-3学分,总学分12-17学分,每学分一般为16学时。
第三章 微专业的管理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微专业建设的规划与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研制微专业建设政策,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2.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评审工作。
3.发布微专业招生简章。
4.出具微专业学习证明。
5.协调质量评估处开展微专业教学质量评估和微专业综合评估。
第九条 各学院是微专业建设的主体,负责微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和培养方案。
2.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3.根据教学管理需要,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排、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档案管理等相关管理细则。
第十条 各学院制定的微专业招生简章、培养方案、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须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各学院围绕微专业开展实践探索与教学研究。学校支持通过微专业推进课程教材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在学校课程、教学研究项目等重点教学建设类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中评价各学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微专业的运行与实施
第十二条 微专业原则上面向本校学生开设,条件成熟的可面向社会招生。学生自愿申请修读微专业,由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录取。开班人数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设定,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十三条微专业学费按学分收取,标准为160元/学分。微专业学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课酬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由开设学院支配,用于微专业建设或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年缴纳微专业学费和教材费,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微专业资格。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可享有2周的试修期。学生因故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若已修读课时未超过课程总课时一半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立项微专业所在学院需设置微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微专业建设,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对每个实际开设的微专业每年给予1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承担微专业教学任务,纳入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并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南审金审教﹝2024﹞47号)核发课酬。
第十七条 微专业开设的课程原则上采用线下方式开展教学,根据课程需要也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或其他合理有效的教学形式。
第十八条 微专业结业及学习证明颁发:
1.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习要求,由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提出结业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合格后,发放学校统一制作的微专业证书。鼓励各学院积极探索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与行业企业联合颁发微专业证书。
2.微专业属于非学历教育,不授予学位。高校备案入库后,完成微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认证。
3.微专业课程单列成绩单,并归入学生学业档案。修读微专业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不可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
4.微专业课程按性质可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人文社科类或自然科学类通识教育选修课范畴,学生修读微专业课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修人文社科类或自然科学类通识教育选修课,具体免修资格及学分认定需按照学校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5.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校学生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5〕5号)精神,修读微专业课程与国家高等教育智慧教育平台、国家职业教育智慧平台、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的1000个“微专业”和1000个职业能力培训课程一致的,学生通过观看视频、完成单元测试和期末考试,获得平台课程认证证书的,可申请相应课程学分置换,免修校内该微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质量评估处不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