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6-04-21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应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下一学年报到时,若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籍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学年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的学生,其在校修读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五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计划。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第八学期五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未提出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第七学期前已被学籍处理降入低年级学习的学生,每降一年级正常学习年限自动延迟一年,但在校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生修读的课程一般由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方向课、实践教学环节等组成。学分累积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在籍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修读课程。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籍学生需完成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同时可以自主选择部分选修课程。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及所修学分,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电子数据库。《学生学籍卡》以最终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期中测试、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课程平时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由课程开设学院、部的系(教研室)或其它基层教学组织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原则上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占比不超过40%,并由任课教师在学期的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五级制设置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五级制可折算成百分制,其中,“优秀”计95分,“良好”计85分,“中等”计75分,“及格”计65分,“不及格”计55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涉及成绩排序时,“合格”计75分,“不合格”计55分。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以及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根据学分绩点计算的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分绩点。以两级制记分的课程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境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为等级制的,在我校成绩库中需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记载的,按下表进行转换: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0

0

五级制

+

-

+

-

+

-

及格

及格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评阅成绩,论文答辩小组根据学生论文质量及答辩情况,参考指导教师的初评成绩,给出复评成绩,学院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具体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理论、军事训练、暑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训练、职业生涯规划、专业模拟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等,成绩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重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方取得毕业资格。因有疾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且不得补考,必须重修,由任课教师确认后,报教务处审定批准: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考试,应填写缓考申请表,凭学校医务所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申请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批准手续由教务处备案。缓考与补考同期进行,一般不得因事缓考。

第二十八条 凡旷考或考核违规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学生考试违规,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以70分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在70分以下的,以实际考分记载。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同一课程,选修课程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以改选其它符合要求的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和缴费手续。重修选课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办理。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重修的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以当学期所修学分数总数(当学期课程学分与重修课程学分之和)不超过37学分为限。缴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重修课程提供跟班重修、组班重修、教师指导重修和自学重修四种修读方式。每学期初,学校会根据课程的性质、教学要求以及重修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该课程的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是指将申请重修的学生安排到与其人才培养方案相符的课程教学班级中,与初次修读该课程的学生一起学习并接受相同的考核。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学生人数不足16人的,采取跟班上课形式。

(二)组班重修

组班重修是指当学期根据开课学院、部开设课程情况和重修人数,单独组班开课的重修方式。原则上相同课程重修学生数达16人及以上的课程,可单独开设重修班。

(三)指导重修

部分课程因当学期无跟班重修,又不能进行组班重修,可以安排教师指导学生重修,进行2课时辅导答疑。指导重修只限第8学期开设。指导重修由任课教师视学生学习情况给予平时成绩。

(四)自学重修

注销重修的学生若无相同课程跟班、组班和指导重修,可申请自学重修,自学重修没有平时成绩,学生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成绩高于原课程成绩,则按重修后成绩记录,成绩单上一律标注重修。一门课程多次重修的,成绩以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已修读课程的成绩不满意(通识教育选修课及实践环节等课程除外)可申请注销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最高为5.0,最低为0。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免听、免修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是学分绩点为1的课程,课程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以五级制记载的,按第二十条折算后计算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章  选修、奖励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介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前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前置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8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第三十八条 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试。选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活动。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研究成果专利,经学校审定后,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学生参加文体、社团及社会公益活动获奖或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学校鉴定,可获得奖励学分

第四十一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日)语四六考试成绩计入相关课程成绩,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英语课程改革方案》(2024年8月修订)(教务2024110号)、《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计算机公共课课程改革方案(修订稿)》(教务202531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雅思、托福等考试成绩可做相关课程免修处理。

学生参加雅思或托福考试,雅思成绩≥5.5或托福成绩≥46分,其英语公共基础课不及格者,可以做免修处理(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一个证书可免修一门课程)。

第四十三条学籍异动学生可申请办理学分置换,将原专业已修课程A置换成现专业需修的相似课程B。

(一)学分置换由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分置换认定申请表》,学院、部审核,需开课系(教研室)主任、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填写审核结论并签名。审核原则:A、B课程教学内容、重难点、考核方式相似,学分相差不超过1;一门课程只能置换一门课程,不允许同一门课程置换两门及以上课程,但多门课程可合并置换一门课程;学生A课程不及格,不予置换。

(二)批准的学分置换课程每学期分年级发布,包含A、B课程及其学分信息。学生成绩单不更新,仍显示A课程;毕业审核时,按照毕业年级的学分置换课程进行置换后开展审核工作。具体见“学分置换办理流程”。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与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兼顾学生个性化学习能力、发展目标与自我知识建构的需要,允许符合学校规定的在籍学生在入学后规定的期间内,重新选择新的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内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一)经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

第四十六条艺术类与普通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专业的计划名额,由学校根据专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年的教学资源状况核准公布,具体按照学校有关通知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提出转学申请: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或者入校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五十二条 因申请出国留学、自主创业或者从事创新实践等,可由本人申请,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休学保留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二)学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言行及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

(三)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第五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四)复学学生经审核,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当学期一般不得复学。

第五十六条 因出国留学保留学籍,或者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休学期满需回校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十七条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事项均应提交申请表,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一律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业警告、降级试读与退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每学期所获学分数达不到所修课程总学分70%的或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15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所在学院。

第五十九条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降级申请,在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由教务处报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连续三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在基本学制内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告者;

(三)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25学分者;

收到降级通知后,学生本人填写降级试读协议书和学籍变更表,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由所在学院初审,经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批准,准予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一条 降级试读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在降级试读期间,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立即取消其试读资格,责令退学。

第六十二条 本科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六十三条学籍异动学生按照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学籍异动学生于异动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系开具《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籍异动补课清单》,按照清单补修课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二)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五)一学期旷课累积达50学时及以上者;

(六)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45学分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其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研究批准。

第六十六条 经学校研究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辅导员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学籍终止,不再享受学生待遇。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六十七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六十九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七十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内容,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可获发结业证书;未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且未申请延长学年者,作退学处理,可获发肄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总学制不得超过六年,并须缴纳延长学年学费。学生结业后,对于所欠学分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结业换证考试。考试须按学校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二条 申请结业换证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自学重修考试。考试结束后,学生的成绩将根据《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记入成绩档案,并取得相应学分。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学生凭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期限六年届满,仍未补足毕业要求总学分者,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因故退学的,学校可出具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五条无学籍学生不出具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从2025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我院2024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其他年级的在校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