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 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遵守校规校纪。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或转发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获准毕业;
(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因违反校规校纪,学位审核时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毕业设计(论文)或者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七)在校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评议和表决,并形成相应书面意见。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学生因学院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而提出的书面申诉,并根据规定程序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复审结果进行评议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其有关材料一律归档;
(六)学校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应于学生毕业当学期或最长修读年限内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因故未获得学士学位,在取得毕业证书起至最长修读年限内具有下列情形者,可以重新申请学士学位:因第二条第三项未获学士学位,考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国外硕士研究生(中国教育部认证的外国高等学校)者。
第六条 获发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内可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注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工作的相关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年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申诉复议途径。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收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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